本案当事人张某某(女方)与刘某某(男方)于2010年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(8岁)。因男方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有婚外情,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:
1. 离婚并获得婚生子抚养权
2.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(包括两套房产、一辆轿车及银行存款)
3. 要求男方支付损害赔偿
男方不同意离婚,主张房产为其婚前财产,且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。
1. 证据收集阶段: 协助当事人收集男方家庭暴力证据(报警记录、伤情鉴定、医院诊断证明)、婚外情证据(聊天记录、照片)、财产证明(房产购买时间及出资证明、银行流水)等关键证据。
2. 调解阶段: 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,男方仍拒绝离婚,我方明确表示调解无望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3. 庭审阶段: 庭审中,我方就双方感情破裂、财产归属、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辩论,强调男方家暴行为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。
法院最终判决:
1. 准予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
2. 婚生子由张某某抚养,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
3. 两套房产中,婚前购买的房产归男方所有,但需向女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;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
4. 车辆及存款依法平均分割
5. 因男方存在家暴行为,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
1. 离婚条件: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,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2. 子女抚养权: 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,本案中男方家暴行为是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因素。
3. 财产分割: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,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,同时考虑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。
4. 损害赔偿: 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